拟制血亲的婚姻被视为无效婚姻范畴。
法律明确规定,持有养父母和养子、继父母及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权利和责任应当依循对待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进行处理。
据此,对于
直系血亲缔
结婚姻的诸多限制同样应该适用于养父母与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
不论以上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从伦理道德层面上以及法律教义的原则来看,这些应当纳入到
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
然而,由继父母婚姻所衍生而出的兄妹关系,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存在抚养的关联,那么他们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不受上述禁婚条款的约束,换言之,可以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