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员拒绝补充签署
劳动合同,则雇主有权继续支付双倍薪酬,或终结合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等用工主体,自
劳动者实际开始提供劳务服务日起,若未在一年内与其签订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上述雇主要向该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于原标准的
劳动报酬。
如果雇主未能依法履行义务,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从法律所要求的必须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也须向上述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双倍原标准的劳动报酬。
此外,根据该法律第十条的明确规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以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
若已存在劳动关系而尚未签订书面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在开始用工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协议。
总之,如果雇主和劳动者是在雇佣业务之前就约定了劳动合同,那么这种劳动关系将会从正式就业的那一天开始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