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就任何可能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我司
公司章程以及
股东大会决议者,向其提出声讨其职位的适当言论以至建议;
(三)当公司利益遭受任何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行为所带来的伤害时,
监事会有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促使他们改正自己的不当行为;
(四)根据情况需要,适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未能尽职履行本法所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责任时,担任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
(五)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发挥积极作用;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条款,对某些特定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进行
起诉;
(七)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其他相应的职权。《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