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严格的相关规定,对于离职员工的
经济补偿问题,应按照人员在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年限进行核算,具体方式为,自员工开始工作之日起,以一年为期,若工作满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的职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作为补偿款;若工作未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如果工作不足六个月,就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另外,若
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收入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就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同时,其所获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