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一方表示反对
离婚,他们可选择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以寻求法庭裁决废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当夫妻一方决定离婚时,首先可通过相关机构对其进行调节甚至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法院受理并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进行调解;
但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法取得成效,则应准许离婚。
在此情况下,以下几个方面将作为法律上认可的离婚理由:
(一)重婚或是与他人生育子女;
(二)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乃至虐待与遗弃家庭成员;
(三)存在经常性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生活习惯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睦而长期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五)其它可能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特定情形。
若其中一方已被宣告为失踪者,那么另一方可毫无障碍地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理所当然应获得法庭的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