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
逮捕并立即
提起公诉制度",其主要内涵便是针对那些尚未经过正式逮捕程序,亦或是检察机关并未
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类型,他们正面临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非
羁押性强制手段,或是尚未采取任何形式的
强制措施。
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将相关
刑事案件直接移交至
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处理。
一、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每位公民均有权立即将其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得到妥善处理:
(一)正处于实施
犯罪过程中,或在
犯罪行为结束后迅速被察觉的
当事人;
(二)已被列入通缉名单的这类人员;
(三)已经实施越狱逃亡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四)正在被警方通缉抓捕的罪犯。
二、涉及到有确凿
证据表明其涉及多项
犯罪事实,且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仍难以防止潜在的社会危险性时,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可能会继续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当事人;
(二)极具威胁,对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甚至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
(三)试图销毁、篡改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
串供的罪犯;
(四)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性袭击的犯罪嫌疑人;
(五)企图以自杀或逃离现场逃避
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