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公告所展示的各类信息存疑时,均可依据以下步骤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1.在公示期限内,应将所有问题以
书面形式呈交至负责公示事项的相关部门;
2.需署具本人姓名,无法采取匿名提出质疑;
在此过程中,请务必详细书写、真实描述您所涉及的环境背景及问题;
3.负责公示工作的有关部门应于接到质疑请求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再次展开深入调查和核实。
二、如
招标方发现竞标者提交的
投标文件中存在表达不够清晰理解、文字表述存在歧义,甚至出现明显的数据计算错误等问题,评标委员会将会视实际情况下达书面通知,要求投标者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合理的解释与澄清。
同时,澄清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给出,且内容不可超越投标文件规定的范围或大幅修改其核心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