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重组实践中,我们主要见到以下几种方式:
1.用资产来偿付
债务--这是一种
债务人将其
资产转移至
债权人手中,以偿还其所负债务的债务重组手段。
债务人在偿债过程中所采用的常见资产包括现金、存货、各类金融产品(比如股票、债券等)以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将债务转化成为资本—该方法是债务人将其原有负债转变为权益资本,与此同时,债权人也将会其原本享有的债权转化成
股权。
但是,若债务人按照先前达成的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权益资本,那么这就属于正常范畴内的债务资本变更,不能被视作是债务重组的情况。
3.通过调整其他债务条款来减轻违约压力—如减少债务本金额度、调低利率水平、豁免应付而尚未支付的利息等。
此外,此类债务重整方法也可以分别或综合运用上述三者。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形并不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
首先,债务人持有的可转换债券依照约定方式转为股权(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并未对原先的约定进行变更);
其次,当债务人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后(此时应依据
清算会计处理原则);
最后,虽然债务人会进行重组(但其权利及义务并未在实质性上发生变化);
另外还有就是债务人通过举借新债来偿还旧债(
借新还旧时,原有的债务已经得到了有效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
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