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涉及
犯罪嫌疑人的
取保候审程序之际,
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得以凭借
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至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
具体操作如下:
1、若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审阶段未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的任何规定,亦或是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列举的任意一种情形,那么当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公安机关便应该将全部保证金无条件地返还予犯罪嫌疑人。
2、经严格审查并通过审批后,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由县级公安机关以上级别的负责人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以示权威公正性。
3、在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之后,公安机关应于同时期解除对
犯罪嫌疑的取保候审措施,通知指定的银行及时将所有保证金原路退回犯罪嫌疑人账户,并且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刑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