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原则上,责任方不应获取其在婚姻缔结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富份额。
该法典明确规定,在
离婚程序启动之际,夫妻双方应当就他们之间的
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置;
当协商不成功时,人
民法院将依据特定的情况,遵循公平及保护胎儿以及女性权益的原则来裁决共同财产的归属。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若出现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之一,即:
(1)
当事人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在婚姻以外长期生活居住;
(3)
行为人有
家庭暴力行为;
或者(4)对本应善待及
抚养的家人施以虐待或抛弃。
那么,对于无过错方来说,他或者她就有权要求受到伤害的一方提供补偿性
赔偿。
无过错方若选择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他们有权提出两项
诉讼请求:
首先是请法院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对
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划分执行;
其次则请求法院做出决断,责令
侵权方赔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共同财产通常会被均等地分配给当事人双方;
至于损失赔偿数额,则需参照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定,但普遍而言,数额并不会过度偏高。
除此之外,如若认为另一半确实存在前述条例中所列明的那四项过错行为,那么必须提供确切的
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赔偿方面的申请就难以获得法律的认同和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