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式各样的
侵权行为,其所应承担之
举证责任亦有所差异。
根据我国相关立法机构所制定的
法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在各类侵权索赔案件中,应由何方举证以证明其主张。
具体而言,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而引发的
专利侵权诉讼,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一方可要求制造商或使用者提供
证据,用以证明其使用了与
专利方法完全不同的制作方式;
2.涉及高危作业损坏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责任方需对受害人系故意造成损失这一事实进行举证;
3.关于因
环境污染导致赔偿请求的诉讼,同样应由侵害人提供证据,以此来证明其免责行为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4.若建筑物或其它设备及其上面附着的物件导致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对他们的无过错行为进行举证;
5.涉及饲养动物损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诉讼,则需由动物的养殖者或管理者来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第三人存在过错;
6.因缺陷产品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的生产商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施该危险行为的人需要负担起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8.如果是由于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则必须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并未存在任何
医疗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