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有人教唆他人(被教唆者)犯
故意伤害罪,则其应以在
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为依据论处。
这里提到的“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即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据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产生的实际危害,包括教唆犯采用的教唆方式及程度,对整个共同
犯罪行为的完成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具体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鉴于不同的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各异,其行为带来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因此在惩罚处理时亦需遵循相应标准,对于共同犯罪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教唆犯,应当依照
刑法中针对
主犯的
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2.若是教唆不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那么给于教唆者的惩罚将更为严厉。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健全,判断事物的能力相对欠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误导从而走向
犯罪的道路。
因此,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显然构成了一种恶劣的犯罪行径,对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
为此,立法机构特针对此现象制定特殊规定,以期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揭露并打击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腐蚀行为。
3.倘若被教唆者并未实施被教唆的故意伤害罪,那么对于教唆犯来说,可适当减轻或免除其
刑罚。
在此情况下,“被教唆人不受
教唆罪的侵害”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教唆行为未能激发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未能付诸实践;
其次,尽管被教唆者未能受到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束缚,却触犯了其他
罪名。
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均可认定为
教唆犯罪,教唆犯都应该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被教唆者并未实施所教唆之罪,教唆行为还未实质性的产生
危害后果,或者即便已经产生危害后果,但与教唆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对于教唆犯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从宽或减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