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
试用期期间,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薪资的下限:
即所提供的薪酬必须不少于
劳动合同中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还需要明显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能够被社会普遍接受的
最低工资水平。
如果在试用期间员工实际拿到的薪资低于上述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时,那么作为雇主,理应立即支付相应的差额给员工;
若
逾期未支付,我们督促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该应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来计算,并向员工支付
赔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期看起来比较长的情况(三个月及以上但不满一年),根据规定,可以允许有一个月的试用期;
当
合同期限是一年甚至更长但不足三年的时候,则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
而对于三年以上且带有明确雇佣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们允许最多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同样的,同一位企业或个人只能就同一名
劳动者进行一次试用期的约定。
一旦劳动合同主要是用来完成某项具体的工作任务的,或者说这个劳动合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话,一般来说不能定义试用期。
而试用期其实已经包含在
劳动合同期限里面去了。
劳动合同只有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这部分所谓的试用期会自动失效,并将此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全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