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与员工确实形成了
劳动关系,然而企业为回避缴纳
社会保险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因此与员工签署了劳务协议,那么这无疑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相较之下,在劳务协议中的劳务供给方享有的各类福利待遇通常都比
劳动合同中的
劳动者逊色很多。
正是因着这种情况,许多用人机构为了尽可能地降低自身的责任及企业成本支出,会在具备
签订劳动合同资格的前提下,违规与劳动者签订
劳务合同。
然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合同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劳动者必须受到雇主单位的劳动管理;
其次,劳动者的工作行为须受雇主单位规章制度的严格制约;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务必是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换句话说,只要雇主单位与劳动者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且双方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实则其本质仍属于劳动
合同关系,应遵循并应用劳动合同的相关原则与条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