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并购的前提情况如下:
首先必须满足两个或者更多数量的公司同时存在的条件;
其次,此类交易应当遵循在下的法律程序进行,原因在于企业的合并不仅仅影响到合并之前各公司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和承担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因其涉及到了与这些公司具有相关权益和责任的广大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所在;
再者,通过合并,多个原本独立的公司最终能够成为一个整体,原本各自具备的公司主体身份可能全面消失,进而产生出一个崭新的企业体,亦或是在合并过程中,其中一家公司的主体身份得以保留,其他公司则失去了原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地位;
最后,这种交易方式可以被视为一种独特类型的合同行为。
尽管它要求所有普通合同都需满足的协商、自愿以及达成协议等基本条件,但是综合起来看,它又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