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处恋爱关系期间购置物业,如若出现分手后的财产归属与房产所有权的分配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主要考虑
出资方身份角色、房产登记姓名等关键因素。
分述如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若只有其中一方出资金额用于购
买房产,而房产登记在另一方的名字之下,就需要审视当时出资方的真实意图为何。
如果恋爱关系尚未达到婚姻阶段,那么这样的出资行为便可理解为对于对方的一种特殊的赠与,因此属于被赠与人的
私人财产,倘若后续两人分手或选择
离婚,则无法再主张撤销这些赠与并要求回收相应的金钱或是房
产权益;
然而,如果该出资行为是在以缔结姻缘作为最终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的,亦或者是因为缺乏相关
购房资格及指标等
不可抗力因素而将房产记于对方名义之下,那么在两人决定携手共度余生的同时,这栋房产仍归对方所有,但出资款项方面则有权力向对方索回。
其次,若两人共同投资购买了这处房产,且无论投资金额大小与否,产权证上都登记了二人的姓名,则该房产应被视为两人的
共同财产。
最后,若是双方都投资购买了房产,然而产权证只登记了其中一位的姓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应依据双方实际出资所占比例来对该套房产设定按份共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
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