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社会法制体系中,
缓刑制度是另一种重要的
刑罚替代措施。
它的具体内容是,对于那些已经被司法机关认定涉嫌构成
刑事犯罪、必须接受刑罚惩处的人士,先做定罪宣告,但暂不执行裁决的刑罚。
根据现行法律条款,对于被判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
缓刑考验期间最长可达原判刑期以上的五年以下,并且不得少于一年。
因此,可以说缓刑期的法律上限就是五年。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就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若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便可以被宣告缓刑:
1)他们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具有真诚忏悔罪错的表现;
3)不再存在重新犯罪的危险;
4)对于被告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又如第七十三条则详细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为原判刑期以上的一年以下,且不得少于两个月。
至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它的计算方式更为明确,那就是固定在原判刑期以上的五年以下,但同样不得短于一年。
从判决确定的那一日开始计算,便是他们的缓刑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