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肢体残疾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普通人群的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并无二致。
仅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罪犯为既聋又哑之人或盲人时,法律才会从轻、减轻甚至宽恕他们的罪行。
然而,假若已确定身患生理性残疾的人士犯罪,若罪犯仅存在听觉障碍或者视觉缺陷(即为盲人),那么在具体的司法裁决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或免于
刑罚。
进一步来看,其他类型的残疾人,如肢体残疾、有听力障碍且能够发出声音以及虽有发音障碍但听力正常者所犯罪行,均不得寻求任何形式的刑事处罚的减免。
同样地,听觉或视力障碍者在作出犯罪行为时,并不是一定能得到宽恕或减轻惩罚,这需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犯罪者采取了极端残忍的手段,哪怕他/她属于听觉或视力障碍者,依旧无法得到刑责的减免或豁免。《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