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
拆迁的货币补偿方式,该项内容通常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首先,根据合法享有房产所进行的房产评估价格其次,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房屋装修装饰
补偿金(或者依据评估结果增长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细节差异。
例如,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这一概念,则可以理解为合法拥有的房产评估价格加上双方约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或经过科学评估后得到的确切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相减得出的数值即为最终补偿给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
此外,关于房屋
赔偿的标准问题,这通常需要参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以及实际发生的案例情形。
在城市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我们往往依赖于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这两个关键信息作为计算事间个补偿数额的基础参考数据;
而在农村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中,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则成为了计算具体
拆迁补偿数额的基础数据。
同时,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可能导致少数成员或村民无法完全享受
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
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能够获取的收益与征地款分配的总体规模都是固定不变的。
因此,在有限的资源面前,为实现大多数村民的最大受益,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应分配款项的名单人数。《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