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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是存在互负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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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26
债券债务关系之中常常涉及到相互负有债务的情况。
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互相依存、紧密相连的状况。
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履约及相应的履行对于他们来说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并且这种同等价值是需要得到各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各自对应的给付义务,除了要考虑原有给付义务的延长期限或者形式上的变更之外,还应考虑到债务未能按时履行的赔偿责任以及当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解除之后双方关于恢复原状的义务。
尽管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上,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在双务合同中所产生的义务,但其实它的法律原理建立在债务之间的相关性之上,而且债务未能按时履行的赔偿责任与对方的主要给付义务之间并不会失去其应当有的关联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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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是存在互负债务吗
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同等履行必须具备各方当事人所认同的同等价值。对于对待给付的双方债务,还应该包括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的恢复原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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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互负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债务不还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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