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嫁妆的物品,普遍被认为是准新娘的婚前个人资产。
2、然而,若是这些财物系在婚礼当日由亲戚朋友赠送,那么需要根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
如无法提供确凿的
证据表明是专门针对女方的赠与行为,则此类财产往往会依据
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
3、若此等财产源于男方家长给予的聘礼,便可视为女方的专属财产。
4、至于婚内男方为女方购买的首饰,在
离婚之时,原则上应视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
而在婚前,男方
赠予女方的首饰即便未作特殊说明,也可理解为为馈赠之物品。
以下为夫妻一方的专有财产范围:
(1)婚前即已取得之财产;
(2)因
人身伤害获得的
赔偿或
补偿金;
(3)
遗嘱或
赠与协议中明确仅属一方的财产;
(4)专用于个体生活所需之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属为一方所有之财产。
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夫妻将获取到如下财产:
(1)
工资、奖金及各类劳务报酬;
(2)生产、运营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4)
遗嘱继承或赠与获取的财产,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除外;
(5)其余应当归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男女双方可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达成共识,将其归于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有、部分共有的状态。
此种约定需采用
书面形式。
若无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了,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他们各自所有时,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的一方对外负担有
债务且相对人知晓此约定的情况下,则应以夫或妻的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