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
离婚纠纷中所涉及到的车辆分割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置:
首先,如果各方
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协商出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那么他们有权自己计算和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再以此为参考依据对车辆进行合理的分配;
其次,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那么对于用于个体使用的车辆体力不会被分割出去,而对于共同使用的车辆,应交由法院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决断;
最后,在实施车辆分割过程中,应以
离婚手续办理当天车辆的市场价值作为基准,而不能单纯地按照购买时的价格为基础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
结婚后直到
离婚前这段时间内,夫妻二人所共同拥有的各类资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这些
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限。
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夫妻有权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形式自由的处理,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可以做出这样的决策。
当然,当夫妻在日常生活之外需对上述财产进行重大处分决定时,就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如果其他人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某项处分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话,另一方就不能以没有同意或者并不了解为由来反对善意的第三者。
在完成
离婚手续之后,如果一方认为还有尚未处理好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经过法院严格的审查和确认,认定这些财产确实属于
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