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规定,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及
失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与在职员工共同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
生育保险以及
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
全权负责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而身为员工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用人单位有责任进行自我评估并确保及时、足额地完成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作,除非遭遇突发状况且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的特殊情况下,否则不得延迟或减少
社保缴费金额。
关于员工个人需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用人单位将会代为扣取并集中缴纳,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以每月一次的频率向每位员工提供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详细信息,以便让员工亲身体验到自身权益得到了保障并知晓自身所付出的贡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