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婚仪式之后尚未进入婚姻阶段之时,无论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均应无条件全额返还之前所支付之
彩礼费用;
然而若男女双方已经开始共同生活并将部分款项投入到日常开销之中,那么这部分因家庭共同消费而消耗掉的订婚礼金便无需予以归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