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若因工受伤,将享有以下各项
赔偿事宜:
(1)因预防及治疗
工伤所产生的医疗与康复费用;
(2)因工伤需在医院疗养所引发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3)赴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为减少奔波所支出的交通与住宿费用;
(4)安装、配置因工伤导致残疾所需的辅助器具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5)因丧失劳动力无法自行照顾日常生活起居时,经过依法严格审批的生活
护理费用;
(6)一次性给予的
伤残补助金与
伤残津贴;
(7)
合同有效期内意外终止或解约时,应当共同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为了评定
工伤等级而缴纳的相关费用;
(9)工伤治疗期间所得薪资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