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致受害者身心损伤情况发生的,务必承担
医疗费用,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同时要赔付因此而导致的
误工收入减少部分。
在此种情况下,减少的收入应由国家在上年度职工日均
工资中予以计算,最高额度可设定为该年度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五倍。
(2)若使受侵害者部分或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必须向其支付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康复费用等因残废而产生的必要开支和继续疗养所需的费用,以及一
定金额的
残疾赔偿金。
这部分的残疾赔偿金需根据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来评定
伤残等级,其最大限额不得超过该年度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
如果涉及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对于需要
赡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还须负担其生活费用。
(3)当致人于死地时,必须支付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其具体总额设定为国家在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
另外,对于在死者生前需要照顾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还须负责支付其生活费用。
(4)若有人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侵犯,则需要每日支付国家在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出的
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