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施行虚构开立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欺诈式利用出口
退税以及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法律惩罚,同时交付二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
罚金;
若虚开发票涉及金额较大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承担缴纳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
当虚开发票的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另要另外支付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就单位而言,一旦卷入此类
犯罪活动,不仅要接受罚款的惩罚,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层及其他
主要责任人进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理;
如果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况,则将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形严重者,甚至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至于那些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的
犯罪嫌疑人,他们将获得从轻或者减轻
刑罚的机会,如果行为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免于
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