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取大熊猫是否会被判处
死刑这一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众所周知,作为中国国宝之一的大熊猫通常属国家所有,因此任何试图
盗窃大熊猫的行为其实质上已构成了
刑法所定义的
盗窃罪。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在于,盗窃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即便此类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依旧无法超出此范围予以判决。
换言之,偷取大熊猫的犯罪者可能面临的最严厉惩罚便是终身监禁;
其次,倘若犯罪者以偷猎为手段获取野生大熊猫,那么其所触犯的便是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该
罪名,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不等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须承担相应
罚金等
民事责任。
而在此类盗猎行为中,其最高量刑标准尚且未达到死刑,因此从法律层面出发,这类犯罪者也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关于死刑和
死缓的运用及其核准程序,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死刑仅限于罪行程度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
其次,对于那些依照法律应该被判处死刑但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布缓期两年执行;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死刑案件除了依照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外,均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四,涉及到
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
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