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这种婚姻关系从成立之初便不受法律的约束,
结婚双方也无法享有夫妇之间应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
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先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
若无法达成满意的协议,则应该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公正,且保护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原则,依法做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