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第三方债款时,只需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便可。
当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且在此前提下其对于本笔债权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尚有到期债权未予清偿时,人
民法院有权依据
申请执行人或者
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相关第三方向其发放履行已到期
债务的正式告知书,以便通过合法途径履行债务。
因此,法院向第三方进行
强制执行的权力也是法律所赋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
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
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