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也是具有
假释可能性的。
针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他们在执行原判决规定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时,便具备了假释的资格;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而言,则需要实际执行满13年方可尝试申请。
试想,如果这些罪犯能够谨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投入到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之中,并呈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同时确保不再产生任何重新
犯罪的风险,那么他们就可能得到假释。
但是,也会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严格审核认定后,可以不受之前所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