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员工的
入职日期与签暑
劳动合同的日期并未保持一致。
在此情况中,优先考虑入职时间作为唯一可靠的参考标准。
这是由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员工正式就职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在一个月内同其签署劳动合同。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实际工作中的劳动
合同签订日期通常会晚于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日期。
然而我们需明确认识到,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并非仅限于该两字概念,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代表了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从那时起建立了实质性的
劳动关系。
而入职时间,则是员工开始被雇佣的那一刻的记录,意味着他们进入了工作岗位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