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店面
拆迁补偿事宜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法律
法规,应合理
赔偿给被
拆迁方因选用其他店面土地所产生的价差损失、营业利益损失、停业停产期间的人员收入损失、店内各类机械装备以及固定资产的灭失等方面的直接
经济损失,同时亦要为被解雇员工提供适当的安置措施和补偿费用,以及对搬迁带来的额外费用进行赔偿或提供迁移所需的周转用房。
拆迁补偿这一术语源自于
征地过程中的相关义务,其核心内容即为对于住宅或者非住宅用途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之后,对该房屋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拆迁,然后向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资金。
针对店面拆迁补偿的标准,通常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首先,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其中包含有无法进行转移的土地、房产以及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以及由于实际的搬迁工作产生了某些损失的机械设备所产生的补偿费用等等;
其次,停产停业损失,这个金额需视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除了实际发生的营业亏损以外,还可以考虑预估产生的未来效益损失;
再次,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含了在搬迁项目初期的各种费用,以及在整个搬迁过程中出现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的调试修理费用,物资的拆卸装运以及运输费用,还有员工解约的
补偿金等费用;
最后则是基于拆迁政策所产生的额外奖励费用,如快速搬迁奖励费和拆迁奖励费等。《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