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认遗产是否属夫妇共有的问题,我们解释如下:
若此遗产源自于配偶一方在婚前所获取的,或者是在合合法庭关系持
续期间所积累的,同时又明确表示由某位
继承人单独
继承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则不是属于夫妇的共有资产;
反之,只要遗产是在合合法庭存在期间获得而并无特别约定的部分,那么它便属于夫妇两人的共有财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合法庭中的双方在
结婚后接受的遗产或者
赠予的资产一般都被视为他们的共有物品,他们有权共享处理这些财富的权利。
有几个例子可以解释这个原则:
首先,哪怕指定了赠予行为,但
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归属于夫妻某一方独自拥有的那部分,当
离婚发生时无法将其纳入到
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
另外,例如在上个案件中,假设男方的父亲在他去世前的遗嘱中明确规定,当他死后房产只属于男方个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益。
诞生于这样的
遗嘱继承下的房产,就不适用于在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有任何约定,他们有权就相关的财物问题做出决定。
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约定,甚至可以在所设定的条款中规定婚后某一方的收入归其独有,而不会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
为了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
法律效力,在制定协议时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最后要强调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前累积的财产理应在离婚时不会被列入需要分割的范围之内。
因此,对于那些在离婚时能够提供
证据来证明对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其实在婚前就已经得到的一方来说,这些财产不应列入
离婚分割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