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据与欠据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借据作为借贷关系的凭证,证明了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的直接资金往来;
相对而言,欠据则更多地反映了借款人所欠付的各种款项,可能并未明确表示其具体用途。
其次,就借据本身而言,它产生的根源在于特定的借款事实,即双方为了达成一笔实质性的交易而制定的书面协议;
至于欠据,则并不局限于借款一项,还可由多种事实因素引起,包括货物销售、劳动报酬支付、企业承包经营导致的
债务遗留以及损害赔偿等情况。
再者,当涉及到司法程序中对法律效力的审查问题时,由于借据和欠据适用的法律规范存在差异,所以所面临的法律挑战也是不尽相同的。
最后,在无具体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无论是借据还是欠据,其
诉讼时效都是从出具之日开始计算的,但是二者的起算时间点却存在显著差异,这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区分。
针对已经拟定还款条款的借据或欠据,其时效期限应当被认定为相同的;
然而,如果借据或是欠据中并未规定还款期限的话,那么两者就会出现明显的区别。《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