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双方缔
结婚姻前夕,有一方以自己之名购置房屋并将其所有权进行登记,而后于婚姻存续期间,两位新人共同承担房贷支付义务,而在婚姻解除时,那么这处房产应被认定为该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仅需偿还登记方名下的
债务即可,然而,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及其所产生的增值则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