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这一问题做出相应解释和回答如下:
首先,作出
要约的人享有这样两项平等权利——一是在其发出的要约尚未抵达接受人手中时,他有权选择撤回或取消这一要约;
另一方面,在接受要约者尚未做出回应,也就是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都有权力撤销先前发送出去的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要约可以被撤回。
并且需要遵循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撤回操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具体规定了行为主体可以撤回其表达的意愿,这种撤回通知应在其意愿抵达对方之前或者刚好与此意愿一起抵达对方手中。
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虽然可以被撤销,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则除此以外不受影响:
(一)如果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其要约具有不
可撤销性;
(二)当接收要约者有充分理由认为该要约是无法被撤销的,而且在此基础上已为了实际订立并
履行合同做好了合理的准备工作。《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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