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
个人所得税之时,若涉及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则需依据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以每月1000元为基准进行定额扣除。
纳税人仅有一次机会可享受到首次
购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待遇,倘若夫妇二人之间达成共识且经
协商一致,可自主决定由哪位配偶来承担这笔费用,不过在整
个税收年度内,这一点是不得改变的。
此外,对于夫妇二人婚前各自购买了房屋并产生了首次购房贷款利息,在婚后,他们有权利选择其中一套属于其购买的住房,由其按照扣除标准的100%进行扣除;
或是双方平均分配,即每个人在各自购买的住房上按照扣除标准的50%进行扣除。
同样地,这一确定的扣除方式也必须在税收年度结束之前得到遵守和执行,任何变更均需经过法定程序。
关于房产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我们遵循的是定额扣除原则,但在此之外,每年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允许超过240个月。
当240个月届满,纳税人便无法继续享受该项附加扣除特权。
当然,如果在期满后仍旧处于还款阶段,并且满足相应条件的话,依然享有扣除资格。
除此之外,如果您有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细节问题需要深入了解,例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作为个税抵扣的证明、如何书写指定或约定
赡养父母的分摊协议等等,请随时与我取得联系,我会尽我所能提供详尽解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