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常见的
信用卡犯罪行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用
伪造或自制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第二,利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这里所提到的“无效”是指由法律规定导致丧失原本功能的信用卡;
第三,未经授权擅自用来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非法身份者持有他人信用卡,以被授权者之名进行交易从而获取财务盈余;
最后一种危害较大的
违法行为则是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在此类犯罪中,信用卡用户在银行信用账户资金拮据或者已经出现资金空缺的情形时,依然获得了银行批准并得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进行消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