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却仍旧为其违法行为提供手机号码进行使用,且情节严重者,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已经符合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标准。
2.对于那些明白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以进行犯罪行为,而又为这些活动提供网络连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信流传等技术支持,甚至还涉及到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账等额外帮助的人,如果情节达到了严峻的程度,那么根据法律
法规的相应规定,他们将会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惩罚,并且可能还要罚款或单独处罚款。
帮信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在犯罪主体方面,帮信罪并非特定职业人群的特权,普通民众以及未成年人都有可能成为帮信罪的主体。
2.从主观态度上来看,帮信罪的罪犯必须是有意识的,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在心里清楚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行的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进行协助。
3.
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角度看,帮信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监管与有序运行。
4.至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怎样构成帮信罪,必须满足为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的行为,而且情节严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情况必须是罪犯在事先已知晓别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在此前提下,提供各种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