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和
股权转让的效力其实并非同一概念。
具体而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主要是针对该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在转让方及受让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约束力问题进行讨论;
而股权转让的生效则更加侧重于探讨股权何时真实发生了所有权的变更以及相应的法律地位转移等实质性问题。
一般而言,除非另有特殊的规定,需要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上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才具有正式的法律约束力。
另外,所谓的股权转让是指股权的实际所有权发生为何种状况的过程,这也决定了受让人何时能够真正获得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
在此基础上,当股权转让事宜被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便可以认为股权的合法移交已经实现,股权转让之事实亦告终结。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股权转让合同顺利生效,倘若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必要的义务,那么,股权转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仍将受到影响。
当我们谈论到股权转让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尤为重要,如果股权转让无效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话,那么自然而然地,有关股权转让的一切操作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