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逝丈夫的
债务问题,可划分为其
个人债务以及
夫妻共同债务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若该笔
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理应对其妻子施加偿还责任。
反之,若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则妻子依法无需为此承担还款义务,
债权人仅能通过丈夫遗留的财产来寻求
赔偿。
具体而言,个人债务可细化为以下几种类型:
1.妻子婚前已经存在的个人负债;
2.约定
婚后财产将各归各有,此时夫妻一方对于自身所负负债须自行承担;
3.婚后一方向自己的
个人财产或未经事先批准擅自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4.一方凭借
继承、接受
赠予或者
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自家所有的因素,进而导致的债务为夫妻中的个人债务;
5.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擅自给予与其无
抚养义务的人士资金支持所背负之债;
6.在未经过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一方擅自为他人提供
担保从而引发的
债权债务关系;
7.在未得到另一方首肯的情况下,仅仅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此等债务主要针对不属于日常家事
代理权限内的非必要开支所形成的债务;
8.在
分居状态期间发生的债务;
9.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应当由个人承担
清算的债务;
10.债权人与
债务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达成共识,签订了一份仅供一方个人借款的合同;
11.一方因个人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