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签署
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强行征收是不可行的。
由于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
拆迁人或土地所有者的切身利益,程序上需先行对其做出合理的补偿后方可实施拆迁工程,若无补偿协议的约束,便意味着
当事人拒绝接受现行的
赔偿方案,这将导致无法行之有效地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故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已经启动了拆迁工程,也无法得到合法的赔偿手续,也即无法完成拆迁过程。《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