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属于配偶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并未发生任何权属转移手续,那么无论在随后的婚姻生活中,另一方提供了多大规模的资金用于房屋修缮和装饰,其增值成分都不会影响这处住宅的法律地位,即仍将维持原产权拥有者的所有权属性。
然而,针对为该住房进行的修缮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当视作属于投资方的权益,并由房主以现金形式向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房屋装修支付出资的那一方配偶来说,倘若最终面临离异境地,他们有权要求返还当初投入的装修款,然而具体金额应基于原始的装修花费加上当前房产市场价值,且适当考虑折旧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据我们了解,司法审判实践普遍采用了这样的认定原则,即在处理房产权益的归属问题上,法院通常不关注那些为住房装修付出资金的一方对此所做的贡献,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双方在此次购买或贷款过程中的实际出资额以及对整个房地产项目的贡献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