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即是指那些既无法满足法定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又在法律层面上被判定为缺乏
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体。
参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我们不难发现,各类无效婚姻主要包含如下几种形式:
首先,
重婚是最典型的一种无效婚姻类型。
它特指已经拥有合法配偶的个人在未经请示原配暨一方的合法许可下,与其他人再次缔结了婚姻;
或者明知道对方存有合法婚姻伴侣关系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与其进行婚姻缔结。
其次,
近亲婚姻也是典型的无效婚姻类型之一。
这里的“近亲”包括
当事人双方拥有法律规定禁止其相互缔
结婚姻的
直系亲属关系,甚至包括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关系。
此外,早婚这一现象也常常导致婚姻的无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从而无法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至于无效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
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规范此类行为。
不过,针对此前提到的
财产分割和子女
抚养等方面,法院可以尝试进行调解工作,帮助各方达成解决方案。
当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时,可同时提出婚姻造成的损害赔偿申请,然而,法院通常只能够裁定二人之间的婚姻无效,而并不具备对此类
赔偿申请的直接审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