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破产财产首先清偿破产后所需士丹利费用及
公共利益债权之后,其剩余部分将依据以下顺位进行依次结算:
第一,破产各机构所
拖欠的员工薪资、医疗康复津贴、抚慰薪酬,以及根据法律
法规应纳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础
医疗保险费用等;
第二,破产各机构欠缴的除上述项目外的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
税费款项;
第三,普通
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位的结算需求,则应按照比例进行均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