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论断,
缓刑判决之人不曾实际遭受刑事惩罚,故此不能以
累犯视之。
关于累犯,乃是特定类型的罪犯,他们在之前的法律程序中曾因刑事罪行接受过刑事处罚,且经
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宽大处理后,在法定时限之内再次触犯相同的法律,再度被判刑而成为罪犯。
具体而言,累犯可区分为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两大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指出:
凡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宽大处理之后,若其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罪行者,则称之为累犯;
此类案件的犯罪者,应当依法予以更加严厉的处罚,但对于
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岁低龄犯罪者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此外,前述规定中的期限,对于那些已经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来说,需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进行重新计算。《刑法》第六十五条
【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