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形成的
债务需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当婚姻关系解除之时,那些原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依旧应该由昔日夫妻一同来偿还。
若
共同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这些债务,或者双方都主张拥有各自的
财产所有权,便可达成协议并进行债务的清偿安排;
如未能达成共识,将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作出判决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夫妻在
共同债务方面的义务属于连带性质,这意味着无论双方是否已经
离异,他们对于共同所欠下的债务依然必须用共同的财产和个人所有的资本来负责清偿。
此时,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意一方或是双方提出债务的部分或是全部清偿要求,而无需考虑到双方在债务中所占有的比例,亦不分先后次序。
当某一方的财产无力完全清偿时,另一方仍然需要担负起清偿的职责,为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支付偿债资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