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之前,有一方可能会以其个人资产承担
购房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而这笔购得的不动产能被登记在首付支付方的名下。
然而,根据婚后的还贷方式不同,这里存在四种不同的情形:
首先,若婚后采用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在此情况下,通常应由夫妻双方事先进行协议处理;
如果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将归属到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则作为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独自承担。
第二,若购买方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贷款。
在婚姻持续期间,不论是夫妻双方选择实行
共同财产制度还是签订了
财产分割协议,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确立的个人财产均属个人独有的财产范围。
因此,若首付款支付方用此部分财产偿还贷款,该房产便理所当然地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第三,若夫妻双方选择执行共同财产制度,并且首付款支付方用其
工资进行还款。
尽管首付款支付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其个人工资,但其实际效果却是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还款,房产所有权仍按上述规定予以确定。
最后,若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且首付款支付方的工资用于偿还贷款。
当夫妻双方签署协议并执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时,若首付款支付方依然以其个人工资偿还贷款,那毫无疑问,这套房产的所有权自然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