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二级精神疾病者依然享有
离婚权,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方式达成离婚目的。
若某位夫妻中的一方明确表达出离婚意愿时,有权申请相关组织介入进行调解。
若调解失败,仍有权利亲自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查和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首先尝试进行调解,但若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则调解程序将被视为无效,并允许做出准予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